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林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智凱、永成工程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
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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