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1號
SCDV,104,補,311,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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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林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智凱永成工程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
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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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