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藍世興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叁佰零玖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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