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杜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杜進明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捌
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