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6號
SCDV,104,補,27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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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曾聲請對被告尚頤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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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