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徐元坑
原 告 徐金勝
前列徐元坑、徐金勝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前列徐元坑、徐金勝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銀秋、徐增田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
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