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4號
SCDV,104,補,264,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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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王永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超秦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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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