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16號
SCDV,104,司票,216,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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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劉雲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容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紙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一一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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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