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周郁翔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誥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伍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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