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淑卿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文國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陳淑卿已於民國(下同) 104年2月13日申報債權,並提出96年11月9日經楊國勝公證 人公證之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異議人則對於該債權人申報 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有關相對人陳淑卿其借貸金額、 借貸日期、地點、款項交付及約定償還之期限及利息計算等 應請其提供相關事證,該債權容有疑義,恐影響其他債權人 權益甚鉅,相對人應提出該借款之資金往來證明、法律權源 暨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供實質審查,以核實其債權之真偽云云 。
三、經查:相對人陳淑卿主張其對債務人文國慶有債權乙事,業 據其提出其與債務人文國慶於96年1月9日簽立之協議書影本 一件附卷可憑,且該協議書復經楊國勝公證人依法公證,而 依該協議書第四點約定債務人文國慶應自97年1月起至109年 1月5日共須支付相對人陳淑卿贍養費150萬元,並經本院於 104年4月14日詢問債務人文國慶稱相對人陳淑卿之債權確係 本於前揭經公證之協議書,且該贍養費之餘額經雙方確認後 為60萬元無訛,即目前尚欠金額如相對人陳淑卿陳報所載,
故依相對人陳淑卿所提出之證物及債務人文國慶之陳述,相 對人陳淑卿所申報之債權足堪認定為真正,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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