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游馥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游馥「瑜」或游馥「」?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為前者
,請補正(正確)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
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③提供通知發票人陳瑞雯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
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