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27號
SCDV,104,司催,127,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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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羅尉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林姿彤
  」,受款人為「羅蒼益」,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
  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
  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
  ,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
  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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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