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2號
SCDV,104,司促,345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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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 權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涂志全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涂
        志全等二人或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
        為等二人,請提出對涂志全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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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全等二人或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