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債 權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源福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涂志全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涂 志全等二人或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 為等二人,請提出對涂志全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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