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76號
SCDV,104,司促,3376,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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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世家
債 務 人 林士盛
債 務 人 游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世家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士盛及游
  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26,728元。自
  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
  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
  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世家自102.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6,332元及自利息起算
  日(103年10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4年04月01日)前
  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54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士盛游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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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