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7號
SCDV,104,司促,3347,201504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葉倩帆
債 務 人 葉柱權
債 務 人 范錦華
一、債務人范錦華葉柱權葉倩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范錦華葉倩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叁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倩帆於(1)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葉柱權
  及范錦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46,885元
  。又(2)葉倩帆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范錦華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61,13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
  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
  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葉倩帆自102.10.05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葉柱權范錦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錦華、葉│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956元│柱權、葉倩│0月05日起  │3月31日止  │八三     │
│  │   │帆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01日起  │      │八三     │
├──┼───┼─────┼──────┼──────┼───────┤
│ 002│新臺幣│范錦華、葉│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1134 │倩帆   │0月05日起  │3月3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0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錦華、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56元│柱權、葉倩│1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范錦華、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134 │倩帆   │1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