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5號
SCDV,104,司促,3345,2015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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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錦達即彭錦達彭國順潘玉妹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潘錦達即彭錦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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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