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潔如
債 務 人 許詩泉
債 務 人 許彭桂梅
一、債務人許彭桂梅、許詩泉、許潔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許詩泉、許潔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潔如(下同)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許詩泉、許彭桂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1筆,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又於100年就讀亞太
創意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詩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1筆,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34,26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25,5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彭桂梅、│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6952│許詩泉、許│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潔如 │ │ │ │
├──┼───┼─────┼──────┼──────┼───────┤
│ 002│新臺幣│許詩泉、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88550│潔如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彭桂梅、│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6952│許詩泉、許│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潔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詩泉、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8550│潔如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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