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楊金芳於民國96年09月26日偕劉美邱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案外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
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
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
案外人自民國100年0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
計98,37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依約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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