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23號
SCDV,104,司促,3123,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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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義生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59,802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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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