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93號
SCDV,104,司促,3093,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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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温婷茹
債 務 人 温碧熙
債 務 人 羅紫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温婷茹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温碧熙
  羅紫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0月0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3年11月0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1,32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婷茹、温│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21,32│碧熙、羅紫│0月08日起  │      │       │
│  │4元  │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婷茹、温│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1,32│碧熙、羅紫│1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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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