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48號
SCDV,104,司促,2848,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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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債 權 人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祐聯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眾祐聯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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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