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蔡春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光來、黃政治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
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如為個人,應提出請
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對債務人黃政治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