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陳宗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壯禧等七人即林河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請一一列出)?
②林河鑑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