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柏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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