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72號
SCDV,103,監宣,272,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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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林秀娥
相 對 人 王書圖  現於新竹市○○路00○0 號,和平醫院
關 係 人 王淑美
      王莊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書圖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書圖,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 東元綜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 告人王書圖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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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