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336號
SCDV,102,婚,336,201504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36號
                    104年度婚字第67號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許盛桀
上1 人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彭淑樺即彭俐雯
上1 人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於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兩造互相請求離婚等事件,經合併審理後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4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宣判,本院頃收悉撤回訴訟狀1 紙,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