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羅淑淵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邱瑞昌
邱謝怡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給付生活費事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2年3月29日裁定命在前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0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