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9號
SCDM,104,審訴,9,201504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瑞琴
      葉清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被告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1
37號、第 13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 104年4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曾瑞琴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葉清桂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瑞琴係新竹縣第20屆里長選舉之竹東鎮上坪里里長候選 人,與葉清桂為夫妻。詎曾瑞琴葉清桂均明知里長選舉為 小區域選舉,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權人,即足以影 響選舉結果,且知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 ,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 之選舉人資格,為求順利當選,竟與亦明知上情之葉文彬葉清桂之姪子)、范秀蘭葉文彬之妻、葉清桂之姪媳)、 馮宥騰葉清桂之外甥)、葉瑞珍葉清桂之妹)、袁棟祥葉瑞珍之夫、葉清桂之妹夫)、葉子菁葉清桂之妹)、 張淑君葉子菁之女、葉清桂之外甥女)、張芳惠葉瑞珍 之友)【前 8人所涉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 罪嫌,均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方式,親自或委託他 人至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將其等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 八所示之原戶籍地址虛偽遷徙入曾瑞琴葉清桂設籍於新竹



縣竹東鎮○○里 0鄰○○00號之戶籍地址內,以此方式使葉 文彬等 8人取得新竹縣第20屆竹東鎮上坪里里長選舉權人之 資格,並經戶政機關將葉文彬等 8人列入選舉人名冊,嗣葉 文彬等8人即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投票日,均前往投票所領 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使上開里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曾瑞琴並因此順利當選,並經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於 103 年12月5日公告曾瑞琴當選為新竹縣竹東鎮上坪里里長。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選舉人│原戶籍地址 │遷 入 戶 籍│遷 入│遷移方式 │
│ │ │ │地 址│時 間│ │
├──┼───┼───────┼──────┼──────┼───────┤
│ 一 │葉文彬│新竹縣竹東鎮上│新竹縣竹東鎮│103年4月1日 │委託曾瑞琴至新│
│ │ │舘里26鄰和江街│上坪里 7鄰上│ │竹縣竹東鎮戶政│




│ │ │487巷9弄5號 │坪79號 │ │事務所辦理 │
├──┼───┼───────┼──────┼──────┼───────┤
│ 二 │范秀蘭│新竹縣竹東鎮上│新竹縣竹東鎮│103年4月1日 │委託曾瑞琴至新│
│ │ │舘里26鄰和江街│上坪里 7鄰上│ │竹縣竹東鎮戶政│
│ │ │487巷9弄5號 │坪79號 │ │事務所辦理 │
├──┼───┼───────┼──────┼──────┼───────┤
│ 三 │馮宥騰│臺北市士林區仰│新竹縣竹東鎮│103年5月2日 │委託葉清桂至新│
│ │ │德大道1段6巷37│上坪里 7鄰上│ │竹縣竹東鎮戶政│
│ │ │號 │坪79號 │ │事務所辦理 │
├──┼───┼───────┼──────┼──────┼───────┤
│ 四 │葉瑞珍│臺北市文山區光│新竹縣竹東鎮│103年4月25日│親自至新竹縣竹│
│ │ │輝路130號 │上坪里 7鄰上│ │東鎮戶政事務所│
│ │ │ │坪79號 │ │辦理 │
├──┼───┼───────┼──────┼──────┼───────┤
│ 五 │袁棟祥│臺北市文山區光│新竹縣竹東鎮│103年4月25日│親自至新竹縣竹│
│ │ │輝路130號 │上坪里 7鄰上│ │東鎮戶政事務所│
│ │ │ │坪79號 │ │辦理 │
├──┼───┼───────┼──────┼──────┼───────┤
│ 六 │葉子菁│臺北市大安區復│新竹縣竹東鎮│103年3月4日 │親自至新竹縣竹│
│ │ │興南路2段171巷│上坪里 7鄰上│ │東鎮戶政事務所│
│ │ │38號15樓 │坪79號 │ │辦理 │
├──┼───┼───────┼──────┼──────┼───────┤
│ 七 │張淑君│臺北市大安區復│新竹縣竹東鎮│103年5月7日 │委託曾瑞琴至新│
│ │ │興南路2段171巷│上坪里 7鄰上│ │竹縣竹東鎮戶政│
│ │ │38號15樓 │坪79號 │ │事務所辦理 │
├──┼───┼───────┼──────┼──────┼───────┤
│ 八 │張芳惠│臺北市文山區羅│新竹縣竹東鎮│103年5月13日│委託蔡秀娥至新│
│ │ │斯福路5段218巷│上坪里 7鄰上│ │竹縣竹東鎮戶政│
│ │ │19號2樓 │坪79號 │ │事務所辦理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