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39號
SCDM,104,審簡,39,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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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簡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媖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
字第889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104年4月 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許媖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媖惠於民國103年1月19日15時56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 結識自稱「誠信做任何事」之詐欺集團成員後,竟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 起意為下列行為:
㈠、其於103年3月21日10時48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 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 0號,領取李蕙如(所涉詐欺罪 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寄送,內含李蕙如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示,將上開包裹置於新竹火車站置物櫃內,並告知該詐欺集 團成員置物櫃之密碼,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包裹後, 於103年3月21日22時許前之某時,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刊登販 售電視、冰箱、洗衣機之訊息,致楊正浩於103年3月21日22 時許,上網瀏覽奇集集拍賣網站時,陷於錯誤,並於103年3 月22日14時5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 超商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至 上開李蕙如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嗣楊正浩遲遲未收到所購 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㈡、其於103年3月24日9時 45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 新竹市○區○○路000○0號,領取鄭馥葦(所涉詐欺罪嫌部 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寄送,內含鄭馥葦所有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高雄林華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鳳山區農會五甲分部帳號000-000000



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將上開包裹置於竹南火車站置物櫃內,並告知該詐欺集團成 員置物櫃之密碼,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包裹後,分別 為下列行為:
1、於103年3月24日17時51分許,以電話與謝有珊聯絡,佯稱先 前網路購物之訂單錯誤設定為12筆,要求謝有珊至自動付款 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取消錯誤之訂單,謝有珊一時不查而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8時3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 000號之統一超商,依照指示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匯款2萬9, 980 元至上開鄭馥葦所有之郵局帳戶,嗣謝有珊發覺有異, 始悉受騙。
2、於103年3月24日17時許,以電話與張容慈聯絡,佯稱先前網 路購物之訂單設定錯誤,要求張容慈至自動付款設備依照指 示操作,以取消錯誤之訂單,張容慈一時不查而陷於錯誤, 遂於同日18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南區美村路 2段之統一超 商,依照指示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匯款2萬9,989元至上開鄭 馥葦所有之郵局帳戶,嗣張容慈發覺有異,始悉受騙。3、於103年3月24日15時許前之某時,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行李箱之訊息,致吳思樺於103年3月24日15時許,上網瀏覽 奇摩拍賣網站時,陷於錯誤,並於同日17時12分許,前往臺 南市○○區○○路 0號之長榮大學第二教學大樓操作自動付 款設備,匯款 8,000元至上開鄭馥葦所有之郵局帳戶,嗣吳 思樺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4、於103年3月24日,由自稱「誠信做任何事」之詐欺集團成員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芸淇佯稱願以低價出售雷神巧克力 云云,致陳芸淇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 9分許,前往臺中市 ○○區○○路000號之外埔郵局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匯款4,3 20元至上開鄭馥葦所有之郵局帳戶,嗣陳芸淇遲遲未收到所 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5、於103年3月24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主機板 之訊息,致連瑞敬於103年3月24日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時 ,陷於錯誤,並於同日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 13樓住處操作網路自動付款設備,匯款3,700 元至上開鄭馥葦所有之鳳山區農會帳戶,嗣連瑞敬得知該網 路賣家已遭停權,始悉受騙。
6、於103年3月24日10時16分許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販售雷神巧克力之訊息,致王鈺晴於103年3月24日10時16分 許,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時,陷於錯誤,並於同日12時10 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逢甲郵局, 臨櫃匯款5萬1,000元至上開鄭馥葦所有之鳳山區農會帳戶,



王鈺晴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㈢、其於103年3月27日10時41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 新竹市○區○○路 00巷00弄0號,領取陳燕琴(所涉詐欺罪 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寄送,內含陳君豪所有之中 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之包裹, 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包裹置於新竹市○區○○ 路 000號之大潤發置物櫃內,並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置物櫃 之密碼,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包裹後,分別為下列行 為:
1、於103年3月25日,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相機之訊息, 致洪鈺筑於103年3月26日23時許,上網瀏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時,陷於錯誤,並於103年3月27日15時58分許,前往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之世新大學郵局操作自動付款設備 ,匯款1萬8,000元至上開陳君豪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嗣洪 鈺筑得知該網路賣家已遭停權,始悉受騙。
2、於103年3月27日17時 2分許,以電話與李鴻成聯絡,佯稱先 前網路購物之訂單錯誤設定為12筆,要求李鴻成至自動付款 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取消錯誤之訂單,李鴻成一時不查而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7時43分許,依照指示操作自動付款設 備,匯款2萬9,999元至上開陳君豪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嗣 李鴻成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㈣、其於103年3月28日11時26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 新竹市○區○○路 00巷00弄0號,領取郭賢良(所涉詐欺罪 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寄送,內含郭賢良所有之萬 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之包 裹,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包裹置於新竹市○區 ○○路 000號之大潤發置物櫃內,並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置 物櫃之密碼,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包裹後為下列行為 :
1、於103年3月28日21時24分許,以電話與吳建勳聯絡,佯稱網 路購物之付款方式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吳建勳至自動 付款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之狀況 ,吳建勳一時不查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2時11分許,前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3樓之統一超商,依照指示操作 自動付款設備,匯款1萬152元至上開郭賢良所有之萬泰商業 銀行帳戶,嗣吳建勳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2、於103年3月28日20時27分許,以電話與劉魏銓聯絡,佯稱先 前網路購物之訂單錯誤設定為12筆,要求劉魏銓至自動付款 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取消錯誤之訂單,劉魏銓一時不查而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1時14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



0 段00號之土城學府郵局,依照指示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匯 款2萬9,989元至上開郭賢良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帳戶,嗣劉 魏銓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3、於103年3月28日19時30分許,以電話假冒金管會人員與周宏 益聯絡,佯稱要退回其先前網路購物遭詐騙之 1,527元云云 ,周宏益一時不查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1時 4分許,前往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板橋中正路郵局,依照指示操作 自動付款設備,匯款2萬9,989元至上開郭賢良所有之萬泰商 業銀行帳戶,嗣周宏益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㈤、其於103年4月1日10時3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新 竹市○區○○路 00巷00弄0號,先後領取林育田(所涉詐欺 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寄送,內含林育田所有之 新光商業銀行和生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屏 東頭前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 之包裹及領取洪麗娟(所涉詐欺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 處)所寄送,內含洪麗娟所有之高雄大昌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再依「誠信做任何 事」指示,將上開2個包裹置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大 潤發置物櫃內,並告知「誠信做任何事」置物櫃之密碼,而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包裹後,為下列行為:1、於103年4月2日18時 18分許,以電話與周穆玄聯絡,佯稱先 前網路購物之訂單錯誤設定為12筆,要求周穆玄至自動付款 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取消錯誤之訂單,周穆玄一時不查而 陷於錯誤,遂先後於同日 18時58分許及19時1分許,前往彰 化縣溪州鄉○○路0段000號之溪州郵局,依照指示操作自動 付款設備,匯款 2萬9,989元及1萬10元至上開林育田所有之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嗣周穆玄發覺有異,始悉受騙。2、於103年4月2日17時 53分許,先後以電話假冒露天拍賣網站 客服人員及中央金融監管局人員與李芮真聯絡,佯稱要退回 其先前網路購物遭詐騙之4萬8,000元,並要求李芮真至自動 付款設備依照指示操作,以確認是否收到退回之4萬8,000元 ,李芮真一時不查而陷於錯誤,遂前往臺中市○區○○路00 0 號之臺中淡溝郵局,依照指示操作自動付款設備,分別於 同日18時48分許匯款 3萬元至上開林育田所有之新光商業銀 行帳戶及於19時3分許匯款3萬元至上開林育田所有之郵局帳 戶,嗣李芮真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3、於 103年4月2日19時許,以電話與林莉雯聯絡,佯稱網路購 物之付款方式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林莉雯依照指示操 作自動付款設備,以解除分期付款或重複扣款之狀況,林莉 雯一時不查而陷於錯誤,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



0號住處內,依照指示操作網路自動付款設備,分別於同日1 9 時33分許匯款2萬2,012元至上開林育田所有之新光商業銀 行帳戶及於19時54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上開林育田所有之 郵局帳戶,嗣林莉雯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4、於103年3月31日17時52分許前之某時,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販售相機之訊息,致張永欣於103年3月31日17時52分許,上 網瀏覽奇摩拍賣網站時,陷於錯誤,並於103年4月1日22時1 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操作自動付款設備, 匯款 9,120至上開洪麗娟所有之郵局帳戶,嗣張永欣遲遲未 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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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