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良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185號、第5703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良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非制式空氣手槍壹枝均沒收。
事 實
一、蔡良遠為成年人,緣陳立慶與錢熙木、錢泓利兄弟原係新竹 縣竹北市○○○路000 號2 樓私人賭場之合夥股東,因該私 人賭場發生詐賭糾紛,致使陳立慶與錢熙木、錢泓利兄弟間 心生不滿,兩方遂相約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晚間10時許, 於上開私人賭場進行談判,陳立慶即聯繫王信惇(綽號阿信 )、陳緯倫、王世偉等人(陳立慶、王世偉、王信惇、陳緯 倫所涉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及王世偉所涉殺人未遂 罪嫌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再由王世偉聯繫林祖勤、曾炫凱 (林祖勤、曾炫凱所涉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由本院 另行審結)等人,先至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圓神先 創有限公司謀議,再由王信惇聯繫范順為轉知楊集超、朱漢 發、劉醇曜、陳家豪(范順為、楊集超、朱漢發、劉醇曜、 陳家豪所涉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等人,范順為並聯繫鍾明益(鍾明益所涉傷害及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轉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奇」之成年男子,陳緯倫則聯繫少年呂○宏(民國86 年6 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 轉知少年魏○閔(民國86年8 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葉○哲(民國86年5 月間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渠等共同 基於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范順為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緯倫、少年呂○宏等人 ;蔡良遠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家豪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鍾明益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阿奇」等人;林祖勤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世偉、曾炫凱、少年魏○
閔、葉○哲等人;楊集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劉醇曜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朱漢 發等人,先至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麥當勞集合,再前 往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成功八路口之工地旁等候通知。 陳立慶、王信惇則另行乘坐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於103 年1 月23日凌晨零時40分許,至新竹縣竹北市○○○ 路000 號2 樓與錢熙木、錢泓利兄弟等人談判,嗣雙方談判 破裂,陳立慶藉口其妻要生產,而與王信惇先離開現場,惟 陳立慶、王信惇於離開途中,在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成 功七街街口突遭4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攔阻、追打,陳 立慶、王信惇經范順為駕駛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前來搭救脫困後,陳立慶隨即指示范順為駕車帶領眾人 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1 樓,並告知王世偉上樓 ,待車隊到達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1 樓後,由范順 為等人在樓下駕車接應,王世偉、陳緯倫則率眾持棍、棒等 工具衝上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2 樓欲押走錢熙木、 錢泓利兄弟,惟錢熙木不從,王世偉可預見持槍對人近距離 射擊,將可能擊中他人之重要身體器官或部位,而有可能致 他人死亡之結果,竟仍基於持槍殺人之故意,拿出其預藏之 前開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射擊錢熙木腿部,致錢熙木右大腿 中槍倒地,再度開槍射擊錢熙木之腹部,嗣經在場之黃國洲 、余成楓及許復竣等人及時將錢熙木送醫急救,始倖免於死 而未遂,惟錢熙木仍受有右大腿坐骨神經穿刺傷呈現垂足狀 態等傷害;陳緯倫則持未具殺傷力之非制式空氣手槍1 枝喝 令眾人押走錢泓利,眾人遂或以徒手或持棍、棒毆打錢泓利 ,並將錢泓利強行帶離現場,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剝奪錢 泓利之行動自由,並將錢泓利強押下樓至林祖勤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後座,由少年魏○閔、葉○哲坐該 車後座兩側看管、王世偉則乘坐該車副駕駛座,另范順為駕 駛車牌號碼0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立慶、陳緯倫等 人,鍾明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阿奇 」、少年呂○宏等人,蔡良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曾炫凱等人,劉醇曜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朱漢發等人,楊集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陳家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王信惇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返回新竹市 香山區。由同車之陳立慶指示范順為駕車方向,再由眾人駕 車跟隨其後,駛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湖口休息區後,眾人接 續前開傷害之犯意聯絡,將錢泓利拖出車外毆打,再將錢泓 利眼睛矇住,由林祖勤駕車,少年魏○閔、葉○哲分坐該車
後座兩側看管錢泓利,王世偉乘坐該車副駕駛座指示林祖勤 駕車前往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1 段230 巷延壽宮附近涵洞, 鍾明益則駕車搭載「阿奇」等人尾隨林祖勤車輛之後,而陳 緯倫、少年呂○宏則至新竹市香山區「半邊天檳榔攤」與王 信惇、陳立慶會合後,由王信惇駕車載送至延壽宮附近涵洞 與鍾明益等人會合,陳緯倫、鍾明益在此逼問錢泓利前開詐 賭糾紛經過並加以錄製,王信惇、陳立慶遂即離去,在場之 其餘眾人再將錢泓利強押至鍾明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載往新竹市○○區○○路0 段00 0 號馬德里經典旅館308 號房囚禁,並綑綁錢泓利之雙手。 嗣於103 年1 月23日中午12時許,「阿奇」電召張景詮(張 景詮所涉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前 來馬德里經典旅館308 號房,張景詮即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阿奇」、少年魏○閔及葉○哲等人 共同看守錢泓利而剝奪錢泓利之行動自由。嗣經警於103 年 1 月23日下午5 時許,查悉錢泓利遭擄處所前往搭救,錢泓 利始遭警方解救,而查獲上情,錢泓利並因此受有右小腿脛 骨開放性骨折併撕裂傷約6 公分、雙手擦瘀傷瘀腫等傷害。二、案經錢泓利、錢熙木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蔡良遠所犯妨害自由罪、傷害罪,均非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蔡良遠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意旨,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見103 年度訴字第148 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四第108 至109 頁)。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 第2 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 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良遠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所載之妨害自由、傷害犯 行,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認罪,並有同案被告 陳立慶、王世偉、陳家豪、少年葉○哲、少年魏○閔、少年 呂○宏、王信惇、陳緯倫、范順為、鍾明益、林祖勤、朱漢 發、楊集超、張景詮、劉醇曜、曾炫凱於警詢、偵訊、本院 審理之陳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以下簡稱偵1185 卷》卷二第188 至204 頁、第241 至244 頁、偵1185卷四第 107 至11 0頁、103 年度聲羈字第52號卷《以下簡稱聲羈52
卷》第5 至9 頁、103 年度偵聲字第79號卷《以下簡稱偵聲 79卷》第9 至10頁、第12至14頁、本院卷一第55至57頁、本 院卷二第72至82頁反面、第83至83頁反面、偵1185卷四第13 至14頁、第15至23頁、第94至96頁、第159 至163 頁、103 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以下簡稱偵聲78卷》第5 至8 頁、本 院卷一第45至47頁、第121 至122 頁、第146 至158 頁、本 院卷二第22至28頁、第52至55頁、偵1185卷一第18至27頁、 第16至17頁、本院卷二第232 頁反面至237 頁、第238 頁至 239 頁、第240 頁、第242 頁反面至244 頁、偵1185卷一第 1 至2 頁、第3 至9 頁、偵1185卷二第66至70頁、第72至76 頁、本院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偵1185卷二第127 至128 頁 、第129 至142 頁、第168 至173 頁、偵1185卷三第146 至 148 頁、第152 至155 頁、偵1185卷四第127 至128 頁、第 112 至11 4頁、103 年度偵聲字第80號卷《以下簡稱偵聲80 卷》第11頁、第12至14頁、103 年度聲羈字第48號卷《以下 簡稱聲羈48卷》第4 至6 頁、本院卷一第51至54頁、本院卷 二第13至16頁、偵1185卷二第84至86頁、第87至95頁、第10 6 至115 頁、偵1185卷三第111 至117 頁、第127 至132 頁 、第188 至189 頁、103 年度聲羈字第44號卷《以下簡稱聲 羈44卷》第5 至7 頁、103 年度偵聲字第69號卷《以下簡稱 偵聲69卷》第4 至5 頁、本院卷二第13至16頁、第59頁反面 至62頁反面、偵1185卷一第260 至268 頁、第274 至280 頁 、偵1185卷三第96至103 頁、第105 至110 頁、偵1185卷四 第103 至105 頁、第165 至168 頁、聲羈44卷第6 至7 頁、 103 年度偵聲字第72號卷《以下簡稱偵聲72卷》第5 至7 頁 、本院卷二第52至55頁、第4 至8 頁、偵1185卷二第6 至7 頁、第10至16頁、第17至19頁、第52至59頁、偵1185卷三第 72至77頁、第89至90頁、第140 至142 頁、第191 至192 頁 、103 年度聲羈字第45號卷《以下簡稱聲羈45卷》第9 至14 頁、103 年度偵聲字第68號卷《以下簡稱偵聲68卷》第6 至 7 頁、本院卷二第4 至8 頁、偵1185卷一第91至95頁、第10 5 至108 頁、本院卷二第4 至8 頁、偵1185卷一第65至69頁 、第84至87頁、本院卷二第4 至8 頁、偵1185卷一第37至38 頁、第39至42頁、第59至61頁、本院卷二第48至50頁、偵11 85卷一第110 至114 頁、第124 至128 頁、本院卷二第4 至 8 頁、第264 至266 頁、本院卷四第13頁、第22至23頁、第 52至53頁、第58至74頁)在卷可稽。且有證人錢泓利、錢熙 木、黃國洲、余成楓、許復竣、范振賢、陳紹龍、李謹銓、 羅子軒、楊堡文、吳家慶、陳守才、戴進榜、彭德龍於警詢 、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185卷一第131 至139 頁
、偵1185卷二第179 至181 頁、偵1185卷一第130 頁、第14 4 至148 頁、偵1185卷三第135 至138 頁、103 年度少連偵 字第33號卷《以下簡稱少連偵33卷》一第155 至157 頁、第 158 至159 頁、第160 至165 頁、偵1185卷一第187 至192 頁、偵1185卷四第151 至153 頁、第162 至163 頁、少連偵 33卷一第182 至184 頁、本院卷二第22至28頁、偵1185卷一 第197 至202 頁、第204 至207 頁、第208 至213 頁、偵11 85卷四第155 至157 頁、第131 至133 頁、103 年度他字第 311 號卷《以下簡稱他311 卷》第9 至11頁、第12至14頁、 偵1185卷一第251 至253 頁、少連偵33卷一第209 至211 頁 、第216 至218 頁、第219 至222 頁、第223 至226 頁、第 227 至229 頁)在卷可查。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 使用人資 料(0000000000、王信惇)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0123專案涉 嫌車輛照片黏貼表(照片22張)、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0123 專案涉嫌車輛照片黏貼表(計程車在莊敬南路與成功九街、 警車在莊敬南路與成功八街之行車紀錄翻拍照片22張)、東 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錢泓利、103 年1 月23日)、 通聯分析資料、01 23 專案調閱通聯清冊、通聯調閱查詢單 (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4日簡訊)、通聯調閱 查詢單(陳立慶、00 00000000 、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 26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通聯調閱查詢單(范順為、000000 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03 年2 月19 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陳緯倫、103 年2 月19 日、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手槍彈匣)、扣押物品清 單、通聯調閱查詢單(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25 日至同年月31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 、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 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調 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竹北 分局轄錢泓利遭擄人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03 年2 月17日 )、遠傳資料查詢(楊集超、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 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朱漢發、0000000000、10 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劉醇曜、00 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 (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 遠傳資料查詢(呂○宏、0000 000000 、103 年1 月22日至 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林祖勤、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魏○閔、0000
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 葉○哲、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 傳資料查詢(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 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范順為、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王世偉、00000000 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遠傳資料查詢(鍾明 益、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台灣大 哥大資料查詢(陳緯倫、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 年月23日)、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鄧連奎所有之外勞卡, 為綽號阿奇所用、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3 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王世偉、103 年4 月2 日、桃園縣觀音鄉○○○○區○○○路000 號、手槍1 枝、 子彈5 顆)、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 檢視報告表(王世偉、手槍1 枝、子彈5 顆)、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4 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王世偉、手槍1 枝及子彈5 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3 年4 月17日刑生字第0000 000000 號鑑定書(採證紀 錄表之送鑑證物)、涉案車輛車隊集結行駛路線路- 案發前 、後、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0123專案監視器校正資料、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 3年4 月29日(103 )長 庚院法字第0314號函暨附錢熙木病歷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103 年5 月13日竹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險附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5 月8 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 0 號鑑定書、通聯分析(魏菡恩、0000000000、103 年1 月 26日至同年2 月2 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魏菡恩、000000 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魏菡恩、0000000000、103 年1 月26日至同年月31日)、通 聯調閱查詢單(魏菡恩、0000000000、103 年2 月1 日至同 年月2 日)、通聯分析(魏菡恩、0000000000、103 年1 月 22日至同年月25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緯倫、00000000 00、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 緯倫、000000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通聯 調閱查詢單(僅發話)(陳緯倫、0000000000、103 年1 月 23日至同年月29日)、通聯分析(陳緯倫、0000000000、10 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通聯分析(陳緯倫、000000 0000、103 年1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通聯分析(陳緯倫 、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通聯分析 (魏菡恩、0000000000、103 年2 月7 日至同年月11日)、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103 年2 月1 日至同年月2 日)、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 0000 、103 年2 月1 日至
同年月2 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魏菡恩、0000000000、10 3 年2 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 00、103 年1 月26日至同年月31日)、通聯調閱查詢單(00 00000000、103 年2 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通聯調閱查詢 單(0000000000、103 年2 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通聯分 析(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 月29日)、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000000、102 年10月25 日至同年月26日)、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000000、102 年10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0000 00、102 年10月30日)、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000000、 102 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通聯分析(陳立慶、0000 000000、102 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分析(陳立 慶、0000000000、102 年11月23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 立慶、0000000000、102 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通聯 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102 年10月27日至同年 月29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102 年 10月3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00000000、102 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立慶、00 00000000、102 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分析(王 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通聯 分析(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 )、通聯分析(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25日至同 年月31日)、通聯調閱查詢單(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通聯調閱查詢單(王信惇、00 00000000、103 年1 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通聯調閱查詢 單(王信惇、0000000000、103 年1 月25日至同年月31日) 、通聯調閱查詢單- 使用人資料(林柏杰、0000000000;王 心吟、0000000000;洪煌良、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 單- 使用人資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 使用人資料(吳菘 尉、0000000000)、通聯分析(鍾明益、0000000000、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通聯分析(鍾明益、00000000 00、103 年1 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通聯分析(鍾明益、 0000000000、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通聯調閱查 詢單(鍾明益、0000000000、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 )、通聯調閱查詢單(鍾明益、0000000000、103 年1 月21 日至同年月23日)、通聯調閱查詢單(鍾明益、0000000000
、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通聯分析(范順為、00 00000000、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分析(范 順為、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通聯 分析(范順為、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 )、通聯調閱查詢單(范順為、0000000000、103 年1 月18 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調閱查詢單(范順為、0000000000 、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通聯分析(林祖勤、00 00000000、10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分析(林 祖勤、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通聯 分析(林祖勤、0000000000、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 )、通聯分析(林祖勤、0000 000000 、103 年1 月23日至 同年月29日)、通聯調閱查詢單(林祖勤、0000000000、10 3 年1 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通聯調閱查詢單(林祖勤、 0000000000、103 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通聯調閱查 詢單(林祖勤、0000000000、103 年1 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 )、通聯調閱查詢單(林祖勤、0000000000、103 年1 月23 日至同年月29日)、涉案車輛車隊集結行駛路線圖、竹北分 局六家派出所0123專案涉案車輛路口監視器照片60張、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少年法庭10 3年度少護字第335 號宣示 筆錄、本院少年法庭103 年度少護字第335 號裁定理由、臺 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103 年度少抗字第84號裁定、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3 年8 月20日(103 )長庚院 法字第0749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103 年11月24日(103 )長庚院法字第1151、1144號函、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呂○宏)、竹北分局六 家派出所0123專案監視器校正、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0123專 案周遭民間監視器照片、鎏金大樓監視器、檔案光碟、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陳立慶)、證人陳紹龍出具 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照片4 張(莊敬南路與成功八路)、路口 監視器拍攝涉案車輛車牌畫面照片7 張(文興路與自強五路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4531-VY 、林祖勤)、車號查 詢汽車車籍資料(2W-8888 、范振賢)、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資料(7E-6273 、蔡嘉恩)、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7199 -GE 、楊集超)、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8187-DG 、鍾明 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BM-5516、鄭麗梅)、車號 查詢汽車車籍資料(3513-DJ 、朱漢發)、指認相片(錢泓 利指認陳緯倫)、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緯倫)、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對照姓名表(魏○閔 指認張景詮、葉○哲)、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 (陳緯倫)、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王信惇)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王信惇)、陳立慶住處鎏金大樓 編號377 磁扣使用紀錄暨比對磁扣使用時間之電梯監視器畫 面照片、案發後陳立慶住處鎏金大樓電梯監視器畫面照片、 7166-T6 監視器畫面照片、陳立慶位於新竹市○○路0 段00 0 號風飛砂堂口外觀照片4 張、陳立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 ○○路000 巷0 號戶籍地外觀照片2 張、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結果(范順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范順 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BM- 5516 、鄭麗梅)、明細資 料(范順為)、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鍾明益)、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鍾明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8187-DG 、鍾明益)、明細資料(鍾明益)、相片影像資 料查詢結果(林祖勤)、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 (林祖勤)、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王世 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王世偉)、相片 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王世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 人基本資料(曾炫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 資料(蔡良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E-6273 、蔡嘉恩)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范振賢)、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2W-8888 、范振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 個人基本資料(陳家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LW-532 1 、陳家豪)、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鍾 明益)、被害人錢泓利遭妨害自由現場照片3 張、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對照姓名表(張景詮指認 魏○閔、葉○哲)、張景詮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阿 奇之0000-000000 聯絡紀錄照片、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 戶籍資料(張景詮)、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張景詮)、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集超指認朱漢 發、范順為、陳家豪)、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楊集超)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楊集超)、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朱漢發)、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 果(朱漢發)、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劉醇曜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劉醇曜)、劉醇曜103 年1 月 24日當庭繪製之現場圖、錢熙木指認范順為、陳立慶、陳緯 倫照片、黃國洲指認陳立慶、陳緯倫照片、林祖勤指認鍾明 益、林祖勤指認魏○閔、錢泓利遭擄人案現場示意圖、林祖 勤103 年2 月25日帶同警方指認案發日行經路線照片19張、 陳緯倫103 年3 月7 日帶同警方指認案發日行經路線照片15 張、新竹市兵(役)籍表、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 書、王信惇103 年3 月14日帶同警方指認案發日行經路線照 片11張、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曾炫凱)、指
認照片(錢泓利指認范順為、陳立慶、陳緯倫)、指認照片 (錢泓利指認鍾明益)、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槍 擊地點)房屋使用狀況、房屋租賃契約書(新竹縣竹北市○ ○○路000 號)、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 陳立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葉○哲)、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魏○閔)、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0215-YU 、彭經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531-V Y 、林祖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199-GE 、楊集超)、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513-DJ 、董雅萍)、竹北分局六家派 出所0123專案周遭民間監視器照片12張、馬德里旅館監視器 畫面照片16張、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全戶戶籍資料(林祖 勤、新竹市○○區○○○路000 ○0 號2 樓)、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槍擊案偵查報告書(103 年1 月23日)、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錢泓利)、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錢熙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槍擊案偵查報告書(103 年2 月9 日)、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 個人戶籍資料(張炳鴻)、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166-T 6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張炳鴻)、明細資料(張炳 鴻)、警方跟蹤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徑路線圖(103 年2 月6 、7 、8 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未破重 大型案偵查報告書(103 年2 月17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北分局刑案偵查報告書(103 年4 月22日)、指紋卡片( 張景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未破重大型案偵查報 告書(103 年1 月27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陳 立慶、103 年2 月24日、新竹縣竹北市○○街00號、公用電 話卡)、扣押物品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由陳立慶身上 扣得之公用電話卡照片2 張、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立 慶)、指紋卡片(陳立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勘 察採證同意書(錢泓利、103 年1 月23日、新竹市○○路0 段000 號308 室)、證物清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勘察採證同意書(黃竑清、103 年1 月23日、新竹市○○路 0 段000 號308 室)、證物清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葉宗文、103 年1 月23日、竹北分局偵 查隊)、證物清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勘察採證同 意書(魏綿浩、103 年1 月23日、竹北分局偵查隊)、證物 清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03 年 1 月28日、竹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報告(103 年2 月25日)、偵查報告(103 年3 月6 日)、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范紀明)、偵查報告(103 年4 月2 日)、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魏菡恩、103 年2 月10日、新竹縣竹
北市○○路000 號9 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陳 立慶、103 年2 月10日、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巷0 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陳緯倫、103 年2 月10日 、新竹市○○○街00巷0 弄0 號)(見103 年度聲拘字第35 號卷《以下簡稱聲拘35卷》第15頁、偵1185卷一第75至79頁 、第96至100 頁、第142 頁、第214 頁、第215 至21 6頁、 第217 頁、第217 至225 頁、第225 頁、第226 至25 0頁、 偵1185卷二第96至97頁、第98至101 頁、第143 至16 0頁、 第210 至221 頁、第222 至229 頁、第230 頁、偵1185卷三 第2 至22頁、第56頁、第56頁及其反面、第56頁反面至第57 頁反面、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第59頁及其反面、第59頁反 面至第61頁、第61頁、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第63至64頁、 第64至65頁反面、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第66至67頁、第68 至69頁、第178 至180 頁、偵1185卷四第62至65頁、第66至 71頁、第136 至138 頁、第140 至143 頁、第144 至145 頁 、第146 至147 頁、第172 至349 頁、第353 至355 頁、少 連偵33卷二第1 至2 頁、第3 至13頁、第14至19頁、第19至 20頁、第21頁、第22至39頁、第40至51頁、第52至53頁、第 54頁、第55頁、第56頁、第62至63頁、第87頁、第88頁、第 89至92頁、第93至100 頁、第100 至102 頁、第103 頁、第 104 頁、第105 頁、第106 頁、第107 至108 頁、第108 頁 、第109 至110 頁、第111 頁、第112 頁、第141 至148 頁 、第149 至162 頁、第163 頁、第164 至178 頁、第179 至 187 頁、第189 至190 頁、第191 至193 頁、第194 頁、第 198 至211 頁、第213 至246 頁、第247 至249 頁、第250 至251 頁、第252 至259 頁、第260 頁、第261 至264 頁、 第265 至266 頁、第266 頁、271 至325 頁、第326 至334 頁、第335 頁、第336 至338 頁、第339 頁、第340 至341 頁、第346 至376 頁、第377 至378 頁、第393 至395 頁、 第396 至397 頁、第398 頁、第399 頁、第405 至439 頁、 第440 至451 頁、第452 至455 頁、第456 至460 頁、少連 偵33卷三第42頁、第43至57頁、本院卷二第29頁、第243 頁 反面至245 頁、卷末證物袋、第250 頁至252 頁、本院卷一 第132 至133 頁、本院卷二第267 至270 頁、第271 頁、第 275 至276 頁、第272 至274 頁、第277 至285 頁、卷末證 物袋、他311 卷第15頁、第22至23頁、第24頁、第30頁、第 31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第35頁、第36頁、第47頁 、第48頁、第57至59頁、第72頁、聲拘35卷第16頁、第17頁 、第27頁、第28頁、第29至30頁、第31頁、第107 頁、第10 8 頁、第109 頁、第111 頁、第112 頁、第113 頁、第114
頁、第118 至119 頁、第120 頁、第121 頁、第122 頁、第 136 頁、第140 頁35卷第168 頁、第169 頁、第170 頁、第 172 頁、第173 頁、第175 頁、第176 頁、第194 頁、偵11 85卷一第13至14頁、第43至44頁、第45頁、第51頁、第52頁 、第70頁、第71頁、第72頁、第101 頁、第102 頁、第120 頁、第121 頁、第129 頁、第193 至196 頁、第203 頁、偵 1185卷二第22頁、第23頁、偵1185卷三第23頁、第78至87頁 、第118 至125 頁、第143 至144 頁、第149 至151 頁、第 185 頁、少連偵33卷一第166 至167 頁、第168 頁、第215 頁、第230 至23 1頁、少連偵33卷三第1 頁、第12頁、第13 頁、第18頁、第19頁、第22頁、第23頁、第37至39頁、第40 至41頁、聲羈45卷第21頁、他311 卷第5 至8 頁、第16頁、 第17頁、聲拘35卷第10至14頁、第19頁、第20頁、第21頁、 第22頁、第25至26頁、第34至39頁、第163 至167 頁、偵11 85卷一第54頁、第150 至157 頁、偵1185卷二第205 至209 頁、第231 頁、第233 頁、第234 頁、偵1185卷三第24至25 頁、第26至28頁、第29至30頁、第31至32頁、第33至36頁、 第70頁、第93頁、第157 頁、第181 至182 頁、少連偵33卷 一第235 至237 頁、第238 至240 頁、第241 頁)附卷可參 。綜上,足見被告蔡良遠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 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良遠犯行堪予認定 ,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良遠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及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蔡良遠與 同案被告陳立慶、王世偉、王信惇、陳緯倫、范順為、鍾 明益、林祖勤、劉醇曜、朱漢發、楊集超、曾炫凱、陳家 豪,以及「阿奇」、同案少年葉○哲、魏○閔、呂○宏等 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先後所為對被害人錢泓利傷害之行為 ,本非以另行起意之傷害行為,被告等人彼時係以同一被 害人為標的,雖地點有所變動,但均係於妨害被害人錢泓 利行動自由之期間內,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且係出於同一傷害之故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傷害罪。 被告蔡良遠所犯上開2 罪,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揭二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又被告蔡良遠與同案被告陳立慶 、王世偉、王信惇、陳緯倫、范順為、鍾明益、林祖勤、 朱漢發、楊集超、劉醇曜、曾炫凱、陳家豪,以及「阿奇
」、同案少年葉○哲、魏○閔、呂○宏等人就所犯傷害罪 、妨害自由罪,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二)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蔡 良遠於行為時均為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而同案少年葉 ○哲、魏○閔、呂○宏等3 人,於行為時均係滿14歲以上 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被告蔡良遠及上揭同案少年等3 人之年籍資料附卷足參,被告蔡良遠成年人故意與上開同 案少年等人共同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同案被告陳立慶 與被害人錢熙木、錢泓利之糾紛,竟不思以正途解決問題 ,而以前揭暴力手段傷害被害人錢泓利及剝奪錢泓利之行 動自由,令被害人內心深感恐懼,身心受創非微,顯然危 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所為實值非難,犯後雖終能坦承犯 行,並與告訴人錢熙木、錢泓利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 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129 至130 頁),惟其於 和解後並未依期給付和解款項,尚難見被告蔡良遠悛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