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76號
PCDV,104,除,17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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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鄭瑞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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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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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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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游淑如 │永豐商業銀│103年8月8日 │ 21,550元 │ AG0000000│ │
│ │ │行南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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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