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5號
PCDV,104,除,165,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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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馮李蘭英(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 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並以申報期間已滿,於民國 104年3月12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本件聲請人業 已於提出聲請前之104年1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即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 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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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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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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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17537-9 │1 │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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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21762-6 │1 │3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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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20738-8 │1 │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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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