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5號
PCDV,104,重訴,215,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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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陳王淑英
原   告 陳碧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穆如等21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鄭皓天(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合法委
任訴訟代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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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