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陳王淑英
原 告 陳碧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穆如等21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鄭皓天(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合法委
任訴訟代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