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44號
PCDV,104,訴,844,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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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陳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欣
被   告 王勝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111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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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