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陳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欣
被 告 王勝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111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