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范振益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朱蒂、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等人間因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6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
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