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6號
PCDV,104,訴,656,201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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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范振益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朱蒂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等人間因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6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
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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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