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吳金盾 被 告 馬寶蘭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蕭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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