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3號
PCDV,104,訴,263,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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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吳金盾 
被   告 馬寶蘭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蕭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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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