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2號
PCDV,104,訴,162,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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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藍王應群
訴訟代理人 藍國林
被   告 張力堂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峻郎
被   告 邱聖峰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意旨: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0至93年間,向天賜開發事業有限公 司(下稱天賜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張峻郎、天恩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天恩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張力堂陸續購買 納骨塔位35個,每個塔位售價為新臺幣(下同)6 萬8,00 0 元,總價為238 萬元,已將價金寄給被告張峻郎、張力 堂,渠等稱完工後即可使用,並可代為託售納骨塔位,未 料至103 年11月仍未完工,且納骨塔位所在之建物及土地 均遭法拍,並由訴外人菘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菘發 公司)負責人林長寅拍定,於101 年2 月4 日移轉登記完 畢,使原告受有損害。另大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 揚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邱聖峰受天賜公司與天恩公司委託 而遣派業務員即訴外人劉金昌許自賢賴田軍等人向原 告銷售系爭納骨塔位,亦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爰依民法第226 條第1 項之規定,向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38 萬元。
二、被告張峻郎張力堂答辯意旨:原告係共同投資天恩公司開 發之天恩寶塔塔位,因後續資金不足,遂無法順利完成該投 資案,並非被告張力堂張峻郎債務不履行。另原告係向天 恩公司購買塔位,非向被告個人購買,且買賣價金亦係匯給 公司,是原告與被告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等語,爰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邱聖峰答辯意旨:原告所提出之天恩金寶塔塔位讓受契 約書內,均未有被告邱聖峰之名義,故被告邱聖峰未與原告



簽定上開買賣契約,即非上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等語,爰答 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張峻郎張力堂購買納骨塔位,且由 被告邱聖峰擔任負責人之大揚公司遣派業務員向原告銷售系 爭納骨塔位,原告因此交付買賣價金238 萬元,惟遲至103 年11月納骨塔位仍未完工,且納骨塔位所在建物及土地經菘 發公司拍定並移轉登記完畢,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 226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38 萬元,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本件 買賣契約之主體究為何者?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238 萬元萬元,是否有據?茲敘述如下:(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再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買賣關係存在,自應由其就此 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無非以其提出 之天恩金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證明書影本17紙、塔位讓受 契約書影本10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統一發票 影本各10紙(本院卷第5 至41頁)、天恩紀念館(寶塔) 申購單影本4 紙(本院卷第109 至112 頁)在卷為憑,惟 參諸上開塔位讓售契約之出賣人係載明「天恩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天賜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而原告所給付之 買賣價金係匯入天恩公司帳戶,其所持上開發票之營業人 亦為天恩公司、天賜公司,足證本件原告係向天恩公司、 天賜公司買受上開納骨塔位,上開納骨塔之買賣契約應存 在於原告與天恩公司、天賜公司間甚明,被告張峻郎、張 力堂縱為天恩公司、天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究非本件買 賣契約之當事人,而被告邱聖峰擔任負責人大揚公司縱有 遣派業務員向原告銷售系爭納骨塔位,亦難認被告邱聖峰 或大揚公司有與原告成立何項買賣契約。準此,原告所提 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間有何買賣契約之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其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 償,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所陳,原告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 害賠償238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 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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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賜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