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73號
PCDV,104,補,873,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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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王國強
被   告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被   告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被   告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莊財貴
      裴保羅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惟因原告前曾
就同一事件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
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而原告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貳仟元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板調字第347號卷宗查明屬實,故於扣抵
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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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