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13號
PCDV,104,補,1313,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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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周勝雄
被   告 周坤土
被   告 周金城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坤土周金城
  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坤土周金城已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1對被告周坤土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5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2對被告周金城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569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3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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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