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周勝雄
被 告 周坤土
被 告 周金城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坤土、周金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坤土、周金城已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1對被告周坤土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5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2對被告周金城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569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3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