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洪垣曲
被 告 鍾瑞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47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