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45號
PCDV,104,補,1245,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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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洪垣曲
被   告 鍾瑞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47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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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