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黃惠
被 告 鄧易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易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1,694
元,應繳裁判費9 萬0,3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9,897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