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35號
PCDV,104,補,1235,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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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黃惠
被   告 鄧易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易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1,694
   元,應繳裁判費9 萬0,3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9,897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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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