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33號
PCDV,104,補,1233,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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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許世明
被   告 瑞能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參
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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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能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