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曹懿霞
被 告 台北鳳都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晟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