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沈顯宗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預納郵費3,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34元計;(10+1)×34×10=3,740);並指定倘預 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 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4年4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四、請說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4 月22 日起至104 年4 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 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 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六、請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4 月22日)起迄今收入(含社 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
文件。
七、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 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 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 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八、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倘有配偶 ,亦須補配偶之同前文件)。
十、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請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
十一、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含債權人、債務 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種 類及擔保併其債權、債務總額)。
十二、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