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柏升開發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訟事件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 「補向相對人柏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吳淑娟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13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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