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懿力
相 對 人 姚桔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桔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姚桔榮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 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催告履行信函、 解約通知書及退郵信封等影本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