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1284號
TCDM,90,聲,1284,200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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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七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
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 ,在台中縣霧峰鄉○○路五七三之十一號「玫瑰花園汽車旅館」二一0號房,查 獲甲○○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係屬違 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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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