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鄒劉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鈴玉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民國116 年12月16日(有不 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 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