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60號
PCDV,104,司促,9260,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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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0號
債 權 人 陳明政
債 務 人 鄭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⑵貳佰肆
  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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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