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0號
債 權 人 陳明政
債 務 人 鄭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⑵貳佰肆
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