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16號
PCDV,104,司促,8916,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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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債 權 人 正隆天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清
債 務 人 許汝明
債 務 人 何金陵
債 務 人 蘇詩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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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