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債 權 人 正隆天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清
債 務 人 許汝明
債 務 人 何金陵
債 務 人 蘇詩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