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81號
PCDV,104,司促,838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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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蔡志驥
債 務 人 蔡志鳴
一、債務人蔡志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
  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貳
  仟叁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志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蔡志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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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